县(区)教体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各校: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进行考核的通知》(赣教办函〔2015〕191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对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新余市教育局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胡绍华 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郑如鸥 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成 员:简武生 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肖连奇 市教育局教科所所长
赖春明 市教育局基教科科长
易健儿 市教育局职成科科长
罗晓勇 市教育工会副主席
刘卫华 市教育局监察室主任
各县(区)教体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局长
市直各校(园)校(园)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事科,简武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各校也应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进行考核。
二、考核范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第一、二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2、3。已退休、调离我市、被评为特级教师的暂不考核(需在考核汇总表中注明)。已评为学科带头人的骨干教师按学科带头人标准进行考核。
三、考核程序、内容及标准
考核程序为自我评价、群众评价、单位评价、专家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内容及标准主要为以下4点,具体见赣教办函〔2015〕191号文件。
1.任期内年度考核及师德考核等次均为“称职”或“良好”及以上。
2.省级学科带头人任期内坚持每学年至少做一场以上学术报告,4节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市级以上不少于2节);省级骨干教师每学期应上4节示范课或观摩课(县级以上不少于2节)。
3.近3年内省级学科带头人应在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省级骨干教师应在市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4.省级学科带头人应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学校2名以上青年教师作为校级以上骨干;省级骨干教师至少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学校1名青年教师为校级骨干教师。
四、考核工作安排
1.市直学校的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由市教育局人事科、教科所、基教科、职成科、教育工会、监察室等部门组成若干个考核小组,对其近三年来的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成果和示范引领等情况进行考核测评,考核测评工作中的随堂听课环节由考核小组、学校校长、部分省特级教师负责。考核时间为11月26日-12月2日,分组安排和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2.县(区)的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进行考核,按考核人数的10%推荐“优秀”人选,并将考核报告、考核情况汇总表于12月4日前报市教育局人事科。相关考核材料应逐人装订成册,留存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3.市直各校于11月25日前做好自我评价、群众评价、单位评价等工作,相关考核材料应逐人装订成册,交考核小组。
4.考核材料均需报送纸质(盖章)和电子版,相关材料及表格电子版请至新余教育人事群(84573723)下载。联系人:邓斌,联系电话:6435568,电子邮箱:xyjyrsk@126.com。
新余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10日